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卡中心揚州分中心,住:???。
負責人:呂胡靜,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某,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卡中心揚州分中心(以下簡稱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與被告楊??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楊??支付借款本金26241.85元、利息2613.51元、分期手續費705.4元、違約金2782.16元(以上截至????年??月7日,自????年??月8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利息、違約金)。事實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77。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了利息等各項費用的計收情形及方式、標準,被告承諾遵守信用卡合約等規則。被告持卡消費,但未按期正常還款。故起訴要求被告按照約定償還所欠款項。
被告楊??未答辯。
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舉證的申請表、中信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交易流水、余額構成表等證據,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可以作為認定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所主張以下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向原告申領中信銀行信用卡并填寫了申請……(本文書還有1458字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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