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卡中心揚州分中心,住:???。
法定代理人:呂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某,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某,江蘇尚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韋?,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某,系韋?姐姐,漢族,住:???.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卡中心揚州分中心(以下簡稱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與被告韋?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年??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某、被告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信銀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韋?支付借款本金255484.8元、利息9866.34元、分期手續費7811.1元、違約金17814.15元(以上截止到????年??月12日,自????年??月1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繼續計算)。事實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一張,卡號62×××28。信用卡領用合約規定了利息等各項費用的計收情形及方式、標準,被告承諾遵守信用卡合約等規則。被告持卡消費,但未按期正常還款。截止????年??月12日,被告欠信用卡本金255484.8元、利息9866.34元、分期手續費7811.1元、違約金17814.15元。
被告韋?辯稱,對于原告主張的欠款本金無異議,利息、分期手續費、違約金數額過高,因資金困難,請求原告予以減免。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據此查明事實如下:
被告于????年??月15日向原告申領中信銀行信用卡并填寫了申請表,承諾遵守《中信銀行信……(本文書還有1623字未顯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內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請
登錄
隱藏信息: 以上信息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公開的信息。符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國社會信用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關個人信息,需要加以隱藏,請
點擊此處
我們免費為您處理。
免責聲明: 1、 本網信息系轉載信息,信息僅代表收錄到本網時的狀態、并不代表該案件的當前的效力狀態或真實有效、 用戶須自行核實其真實可靠性;本網信息僅供閱讀參考,任何情況下不得作為決策依據;匯法作為原文轉載方, 不對文書的真實性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您有證據證明該案件的狀態或效力已發生了改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等情形,
請點此 投訴建議。客服會在兩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客服郵箱:kefu@lawxp.com)。
2、案件的狀態如顯示為“已結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結案,不代表被執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復的可能。案件狀態如顯示為“執行中”僅代表收錄到本站時的狀態,不代表當前狀態,有可能當前案件業已結案,請您自行核實。